Nicole
发表于 2011-6-1 18:14:52
C.Dracula
发表于 2011-6-1 18:59:15
回复 key999 的帖子
嗯,由于历史缘故,我很少能找到相关方面的网站,收藏了……
另外,k君果真在是台湾地区人士的话,那么我觉得你很幸运哦,个人特别喜欢“前中华民国”的文人雅士,特别是以唐德刚先生的作品,还有钱穆先生的作品……近几年虽然两岸文化交流开放了,可惜某些东西还是不够丰富,《晚清七十年》类类还被冠以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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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K君言论,尚且乃自修法律人士,故对于本人31楼第二段偏激言语甚是惭愧,奉劝某位词不达意者莫再丢岛内同胞颜面,起码先去掌握最为基本的语言组织能力;至于你口中强调以法条为唯一依据可笑言论,本人以为:章节条款项最基本的法条阅读方法你都不懂,早点和你的哆啦美洗洗睡吧……
C.Dracula
发表于 2011-6-1 19:44:35
本帖最后由 C.Dracula 于 2011-6-1 19:45 编辑
回复 lanson 的帖子
{:5_112:}看他头像,然后减去六年岁月……
再然后,他就会跟帖:[天奇]喜歡把自己兒子的照片當作論壇頭像哦(竟然被誤解了啦)
key999
发表于 2011-6-2 00:19:42
回复 C.Dracula 的帖子
难得C君喜爱民初文人雅士,而我则是更加欣赏其所散发出来的书生气节,虽非普天之下所有作学问的人都有相同的气节,但为了真理愿意奉献、容忍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北宋王安石《祭欧阳文忠公文》:「世之学者,无问乎识与不识,而读其文,则其人可知。 」亦也难怪C君如此,以往若依我的脾性,则会比C君更烈。只是多年前,在岛内论坛,曾有位真正执业的律师前辈告诫:作学问好比做人,真理是越辩越明,孰对孰错,自有公论。
至此之後我了解到,争强好胜绝不是作学问的真正态度,更不是身为读书人应有的态度。真理,是透过辩论而让人了解并心悦诚服,并非只是个人的逞一时之快。
从此我慢慢的去了解去观看,进而去修改我自身的脾性,毕竟身为人都有他的想法与观念,虽然我们并不同意,但他却也有他表达的权利,只是孰对孰错,则自有公论。(引用L君在38楼说的: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_____________ps.
廖尉均女士为前法务部长廖正豪之女,并非前法务部长,现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秘书长。
smiletony
发表于 2011-6-4 10:08:59
不错~柱子组的辛劳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70727910
发表于 2011-6-6 04:42:25
对有文化的人 我一直是仰慕尊敬的!
nirvana7792
发表于 2011-6-9 22:07:08
终于感觉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淡薄
chenqingnian
发表于 2011-7-19 09:55:48
其实我们可以支持柱子组 把三国全站的部分或全部去申请专利就可以了!
C.Dracula
发表于 2011-7-19 15:38:21
回复 chenqingnian 的帖子
这些不属于专利范畴
chenqingnian
发表于 2011-7-19 20:10:19
不 有部分核心技术是属于专利的
C.Dracula
发表于 2011-7-20 00:32:17
回复 chenqingnian 的帖子
部分核心技术也没有;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些能够申请专利的种类和你所指的没有丝毫关系
chenqingnian
发表于 2011-7-20 20:31:00
哎可惜!!!!!
q1009589590
发表于 2011-9-13 20:42:12
:L好复杂啊
隐枫振
发表于 2011-9-13 22:29:53
顶上!!!!!!!!!!!!1
super6zjc
发表于 2011-9-15 13:20:44
对了 大家就要增强法律意识 学会保护自己 生存下来才是第一要务
heatang
发表于 2011-10-8 01:14:40
没耐心看完,只关注2.0的发布:lol
myaboluo
发表于 2011-10-23 21:46:20
首肯,增加了法律知识。
其实感觉这知识产权所说的,就像 鸡生蛋,蛋再生鸡,如此往复,不同的是劳动对等货币化。
火药 演义 了各类型火器 那军火商是否都要向中国支付?
电灯 演义 了 各种灯具 我们是否要向爱迪生支付?
二进制 演义 了计算机语言 ,计算机语言又演义了各系统 那每一层是否都要向 “莱布尼兹”支付?
现在所有的制片商 是否需要向 法国人卢米埃尔兄弟 支付电影版权?
...
三国Mod 引擎 充其量只算一个插件 ,其剧本,动画,人物...无不凝聚着柱子们的心血
支持原创,更支持独具特色的演义创作。
ゞ╃咴汰瑯┫
发表于 2012-1-8 21:31:53
我也是來自台灣!! 在大陸旅居包括工作近十年!!
兩岸法規與立法之間不同之處,取決於國情與重點發展!!
近幾年來許多歐美外資廠採取商標,著作及許多智慧財產權維權!
但大部份都敗訴!!
在大陸地區當然是以大陸地區律法去裁決案件!!
就算引述他國法案,大陸地區法院不會睬理!!
大陸的發展,我是親身體驗過來的!!
發展速度之快,台灣已經跟不上!!
也正因為發展過於快速,修法立法跟不上發展!!才會出現許多空白處與漏洞!!
相對這種發展形勢對大陸有好處,一來培養出來的計算機人材,是台灣無法比的!!
二來對於長時間歐美軟體龍頭地位,也有更好的競爭對手!!
相較之下,大陸所開發出來的軟體,更適合亞洲人使用!!介面與功能的細緻度,也讓歐美汗顏!!
立法在於保護,但過於約束,就會限制住發展!!
常山真定人
发表于 2012-8-17 06:59:40
楼主...~~~,你是不是专攻法律的啊
笑过每一天
发表于 2012-10-27 17:52:39
精品之源,强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