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acula 发表于 2011-5-3 11:10:09

针对性知识产权普法帖---柱子三国mod的法律生存途径

本帖最后由 C.Dracula 于 2011-5-31 10:13 编辑

      这个五一节后,习惯性的早上UC本论坛,那是很久养成的习惯叻~(一般好的mod都会挑个节日发布……)恩,看到近来比较热门的一个修改,很用心的作品,同时还有因之引出的一大堆问题,好吧,我来做个专业的讲解,免得某些人被误导,同时此帖也是对三国全面战争最有利的法律上的支持:

26楼:著作权法保护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差异


一、本论坛的所有游戏的定位

      通俗来讲,全面战争系列属于单机游戏,这个毋庸赘言,那么在法律角度上它是什么东西?给之,乃至所有电脑单机游戏的若干定义如下:

1,游戏的客体定位:作品,具体而言计算机游戏软件
2,所受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法所辖的著作权法(大家就不要用什么专利呀之类的来论说了,商标,专利是知产下的两外两个法律)
3,游戏的制作人:著作权人

      以上三点是最基本的定义,在著作权法中的客体即作品的种类很多,大的种类有十一种:文字、口述、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图形模型、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我上面说游戏属于计算机游戏软件,但注意,计算机游戏并不是当然归属于计算机软件这一类别中,事实上,游戏软件是一种混合作品,它既包括了其核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十一类中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是一种程序代码),又有影视,图片,音乐等等配合这个程序,简言之这是一个大杂烩,涉及的东西之多,故而导致其在现行法律上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过这并不妨碍对它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适用。

总结:游戏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理论,至于它的司法实践就要看权利人是否愿意维权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即游戏制作者的权利

      游戏制作者当然有他自己的权利,等到那些权利被他人侵犯时自己维权的依据便在其中。事实上,任何作品权利人都有自己对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帖的题目有针对性,故而再此只说财产权,下文亦是如此,财产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公共借阅、追续、注释整理)权利,这些权利各有其特色,再此重点说下发行权,稍后下文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重要权利,复制权

      发行权:作者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发行的专有权利,具体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的权利。可以看到作品是可以通过出售或赠与发行的,另外,发行权只可行使一次(这个一次是广义上的),于是乎罗马全面战争游戏的发布即是CA公司行使自己的发行权,他们采取的是出售的方式。

总结:罗马全面战争是一款计算机软件游戏,应当受法律保护(虽然是老外的作品,奈何该公司所属国与我国签订有国际版权公约,故而理论上也受我国法律保护,至于国外法律,本人学识还没精到去研究英美法系,本帖仅讨论本国法)


三、柱子组制作三国全面战争的性质

      所有全面战争的mod,无论国外还是国产的三国,这种在罗马全战基础上的作品怎么定性呢?这应该定性为演绎作品,所谓演绎作品又称二次作品,是指根据已有的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其形式既可是对原作的演绎,也可以是对演绎作品的演绎,所以,三国全面战争属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罗马全面战争的演绎,而三国1.99也是演绎作品,是对三国全面战争的演绎,两者曾经同属一派,至于现在则是天壤之别,之后我会说到,现在先讲我们的柱子三国。

      而作为演绎作品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演绎权(演绎作者的权利)是著作权(原作者的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演绎权从属于原著作权,应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好了,柱子三国是罗马全战的演绎品,那么柱子该怎么做才能不侵犯原作品呢?

      柱子的做法以及所有广大mod制作的做法在法律上的途径用简单的两个字概括:免费。为什么要免费?原因撇去情意上,就在于法。

      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来说说,著作权的限制。一款作品问世后,是否它的所有权利的适用都得经过原作者的同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倘若如此,那么作品的传播就势必限制,进而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进步就会受到阻碍,显然法律不会固执地保护原权利人而忽视社会,事实上,法律的作用是促进这一切的发展,所以,在著作权之后,法律又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两个突破口,甚至更为暴力的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有12个情形,法定使用有5个,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具体如下: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大家注意第一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适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就是我们柱子以及所有MOD制作者解决上述可能面临的侵权问题的重要依据。好了,你CA公司发行你自己的游戏,我买来了,我为了学习、研究,我合理使用了你的游戏中的软件程序代码了,而且是免费使用,我的目的也很单纯,学习、研究。柱子通过合理使用演绎了作品,自己创作了新的作品,三国全面战争。

总结:柱子组以及所有MOD制作者没有侵权CA的方法是,依据法律对著作权限制的第一条以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为目的合理适用了RTW的核心软件代码,进而演绎该作品,创作了一款新的作品。因为是合理使用,因为演绎权从属于著作权,所以后续的作品发布就只能是以赠与的方式发行了,而不能向CA那样的出售发行。简单说就是免费供广大游戏迷学习、研究、欣赏……大家明白了麽,为什么mod不能收费?当然取得授权始终是必须的,方法也很简单,在演绎作品里说明一下某某东西曲子某某。


四、纠正某些理论

      上面的三个要点,特别是第三点,已经彻底地解释了一个免费mod是合法的,并且mod的制作人享有与原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再来看看三国1.99。很明显,三国1.99是对柱子三国的再演绎,是三次作品了属于,(具体的怎么个演绎方法我不论述,大家都看在眼里心理明镜得很),好了,我之前说过,三国1.99曾经和柱子三国是同属一流的演绎作品,那么现在为什么不是了呢?因为商业化了,而一旦商业化,那么你对原始柱子规避侵权的方法---著作权合理适用第一条曲解了,明显,你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了,那么对不起,你想赚钱,先去付钱给CA给你罗马全战的软件代码使用权。拿东西合理使用是可以的,可是错就错在你把你的演绎作品进行了出售发行。好了,这些我点到为止,懂的人通过我的话已经懂了其中的道理。

总结:演绎作品想进行出售发行(商业行为)也是可以的,前提,是你不借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你去付费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吧。你既要免费合理使用,又想商业出售发行你的演绎作品,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至于为什么没人来追究呢?因为CA不知道。


五、关于mingk的作品,以及今后类似作品的问世相关

      mingk行为的定义,同样的,mingk的作品也是一种演绎,在这里我多次用到演绎作品,或许大家知道演绎作品的意思,但至于它的权利部分可能不甚明白,我详细而简单的说一下:演绎作品作为在原作基础上的一种再创作,其著作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演绎作品应与原作品作者一样,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各国著作权法都有确认,但是演绎作品又保留了许多原作的创作成分,体现着原作作者的创作劳动和人格价值。因此法律对演绎作品的保护又以不损害原作著作权为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演绎作品不是独立的,演绎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不仅应该尊重原作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还必须在原在著作权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才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

      我说过,我们的柱子组以及所有伟大mod的方法,就是合理使用,免费发行,应为完全是供游戏迷们研究欣赏的,所以是免费赠与出来的,(至于游戏迷们怎么研究欣赏,研究欣赏多少时间这些都是有空间限制的,呵呵,反正我是准备无限研究欣赏三国全面战争的,所以我一直不删除),因而,柱子组就不必受限于这条法律规定:原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获酬权,使用者应向其支付报酬。好了,这说明什么呢?只要你是演绎作品,你用这个获利了,你得付两份的钱,第一份是取得原著合理使用权的费用,第二份是你因此销售获利的部分费用,具体怎么比例双方可以协商,那么我可以负责说,如果CA知道了某个MOD,比如1.99赚了钱了,他有权利让你付钱给他,至于他是否屑于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回事。

      接着说mingk的作品,他的也是演绎的,他也是赠与发行的,简言之,免费,那么,其实mingk是和柱子以及RS EB的那些制作者同一个档次的,不论作品好坏,只论其性质而言。所以,mingk的作品也是一个合法的作品。再来说铠甲觉得mingk的作品中有相同成分,并且说什么“维护正版1.99玩家权益”。我认为这显然是可笑的,如果在我写这个普法帖之前你觉得他可笑或许是因为出于直觉,那么我现在给你一个法律上的依据(法律其实是对正确事实给予的一种公权力保障依据)

分析:铠甲侵权了,这是必然的事实,没人任何人可以驳斥这条,铠甲的fans或许说柱子也是侵权的,这是谬论,我已经分析了柱子和铠甲的本质区别,柱子是合法的,所以,以后不要将前者与柱子乃至所有的mod制作者并论,因为是天壤之别。回顾铠甲的作品,关于铠甲的演绎作品我没有购买,不过从lason的帖中介绍略知一二。铠甲作品中游戏核心软件代码显然是完全借用CA的罗马引擎,至于其余的音乐,图片,素材也基本都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中的东西,独创部分或许就是那些PS的东西,比如旗帜,人物面孔什么的。那么mingk的作品究竟是对铠甲作品的演绎还是三国柱子的演绎呢?显然是后者吧,mingk的作品和铠甲未商业化时期的作品是一个性质的。所以,我对mingk建议如下:某些铠甲自己创作的就不要去用他了,比如什么旗帜之类的,当然mingk自己也已经知道这点了,至于音乐,rs2素材,图片,这些mingk只需根据原图做些修改就可以。当然了如果mingk执意使用这些,也无所谓,毕竟铠甲自己还欠CA和柱子那么多钱(我估计铠甲也没赚多少),而mingk也没有因为他的作品获利,顶多是被铠甲谴责几句,至于这些,呵呵~回收站很多帖子都说了这些事了,大家明白。

总结:mingk的作品也是合法的,或许有一些瑕疵,不过性质上很纯正,至于什么正版玩家的权益这种话,以后还是不要说了,真的,我看见了我会觉真的很秀逗,首先你说你不了解法律,只是觉得分享开心才做了1.99;等到mingk的作品出来了,你又变成熟知法律了?这个……两者只可取其一,我觉得还是说你不懂法律比较好。







好了,暂且说这么多,为什么会花了些时间整理梳理了一下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若干问题,因为,看见定海王的帖子了提到某了,所以,这帖也是对他的支持和肯定。另外,版主请别把这帖移到回收站了,有些原则问题绝对不能含糊,得说清楚,这个帖全面地解释了柱子三国的合法性,同时想纠正目前被扭曲的某些论述。如果你是司法,法学界的精英,欢迎和我来探讨这个论题,诡辩瞎论的嘛……我就IGNORE了。

这句话是说给铠甲的:我在第一个帖里(那帖貌似被仍进垃圾桶了)说,我不想用法律知识来解释你的行为,因为我知道,那些对你毫无利处,当时我只是想告诉你,别试图用法律上来合法你的行为,至于情意上,你的劳苦费什么的,大家自愿我也没资格去管,说到底这是钱的问题,也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一种态度,一种原则,说的严重点是mod事业发展的核心关键。还是那话,等铠甲你卸甲归田了,从情意上我会买你的作品的。

这些话是说给那种人的:有些1.99的fans会说,什么什么只懂索取不懂付出,特别是几个台湾仔,总以为谁谁谁不舍得花钱,显得自己多慷慨……我说你就是个匹夫法盲加无知小白,好好看看这帖的文章,我敢说台湾的六法体系也是这个理儿。说到底不是钱的问题,当然是有部分人觉得花钱不值得,这也无可厚非,因为是他们的消费习惯。好啦,fans们你们如果花钱买了1.99系列,记住了你不是花钱买什么正版游戏,你也没有任何的正版玩家的权利,只能说明你是铠甲的朋友或者fans而已,你们的交易……没有法律依据。


C.Dracula 发表于 2011-5-3 11:14:23

本帖不是讨论什么收费问题,用意是告诉大家,MOD制作者在夹缝中生存的苦与智慧

Nicole 发表于 2011-5-3 11:45:47

chenh12 发表于 2011-5-5 13:49:53

此贴必火,偶来顶一下:lol,我想moder们不会因为个别人与个别事件而影响他们的创作激情,为自己所满意,为大家所喜欢就足够。

萨瓦力克 发表于 2011-5-13 11:30:39

我很支持维权的说法

key999 发表于 2011-5-16 03:02:52

本帖最后由 key999 于 2011-5-16 23:37 编辑

附加说明一下:
这和台湾着作权的立意相同,但对於规范和认定又不全然一样,对於所谓的演绎性质的规定我想两边的规范都是大致相同的,在台湾着作权法上,所谓的演绎,应该称之为『改作』亦称『衍生着作』,对於改作(衍生着作)同样都需取得原着作的同意,但同样也有所谓着作权的限制。那就是类似上述第一条(类似第51条)和第九条(第55条)的限制一样,但第55条发布须标示出处(第64条第1项)。然而三国mod如依照台湾着作权法里,应该是属於第63条第2项的非营利目的的改作,但限制於第51条的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然而是否适用於第55条非营利目发布或第63条第3项的发布,则有待商榷,因为三国mod属於第63条第2项的非营利目的的改作,限制於第51条的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这部份非营利目的的改作是可以的,但限制於第51条的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所以对於非营利目的的发布上又不全然於楼主所诠释的法条。
PS.(当然这部份我不太确定,我仅依照上述楼主大大条列的法条认定)

但三国mod并不受制於台湾着作权法的规范,因此对於国内着作权而言,...............以下请见8楼解释。


﹍﹍﹍﹍﹍﹍以下是个人声明:
台湾着作权法和国内着作权法的立意相同,但在诠释和认定上亦有所不同之处,但大致上应该都是相同的目的,因此对於我上述部份是否正确还有待商议,观看者不应引以为证,本人在此仅是讨论性质,并不代表任何立场。

C.Dracula 发表于 2011-5-16 14:35:11

本帖最后由 C.Dracula 于 2011-5-16 14:37 编辑

演绎只是一种行为,演绎作品的诞生某种程度上来看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把演绎作品定性为广义作品类别中的特殊客体(著作权法12条),继而演绎作品即有一般作品的权利又有其特殊性。

“应该说:『是因为第一条规定而取得演绎权,而因为免费所以符合第九条规定』,而不是说演绎权属於着作权,所以后续的作品发布就只能是以赠与的方式发行了。”对于这句,首先,不可能是某条法规的出现而产生行为,必然是先有行为,后有规则去约束该行为,演绎是作为法言而出,通俗了就是修改,现实中的修改普遍存在,起先是毫无节制的修改,慢慢的版权概念的出现开始有了一定的限制,法律发现不应该阻止也不可能阻止演绎修改的行为,因此才发明了相关演绎的约定。所以对于大众来说,演绎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法制社会中演绎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至于演绎的定性自然归于著作权领域之中。

故而,你所说的,因为有第一条,第九条所以有演绎权的说法,我认为本末倒置,理性地讲:所有人都有演绎的权利,但演绎的行为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九条,否则才能认定为侵权。三国mod的出现不可能是因为法律的某条规定而来,它的产生是柱子组成员内心的某种号召,既然已经问世,那么根据法律来讲,赠与发行以及第一条的学习研究目的是让这个行为合法的途径,后两者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一种关系。

再次谈及台湾法律,没错如你所言,立意可以说是势必相同的,为什么?解放后大陆尽行废除民国的六法体系,建立了仿苏的社会主义法系,但是80年开放,随着**体系的幻想不切实际性慢慢地被察觉,大陆在民商领域重新借鉴西方,借鉴台湾(我说的难听了,大部分所谓的民商学术东西都是抄袭台湾的,特别如抄袭王泽鉴的一些书),台湾的民商法比大陆先进的多,这些概念自然通用

key999 发表于 2011-5-16 20:07:42

本帖最后由 key999 于 2011-5-16 23:47 编辑

回复 C.Dracula 的帖子

*抱歉我在这声明,我不注意的落入了引用法条错误的情况,因此我在这从新对楼主的帖子回应。

首先对於您这帖子上的说词,有些需要讨论的地方,也许你解释的还不够我在这里提出,大家讨论讨论。

{引用楼主本帖}

作为演绎作品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演绎权(演绎作者的权利)是著作权(原作者的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演绎权从属于原著作权,应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讨论}

『对於演绎权是着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演绎权从属于原著作权,应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中演绎权应该解释为:『对原着者的着作演绎的权力』,因为原着者拥有对於其作品的着作权,因此包涵演绎他作品的权力也归属於原着者,所以才有後面的那段『演绎权从属于原著作权,应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个地方必须清楚,之後才能体会到後面所谓的着作权的限制条款。

另外楼主适用法律有失误之余,怎麽说呢?因为罗马全战乃至於三国mod均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第一章第三条第八项中的计算机软件类中,因此除适用於著作权法外,正确的是应适用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开头明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那麽所谓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除外条款)在哪呢?就在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中的第十七条:条文如下: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你在很多网站上可以看到有些人会打出:本软体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等等类似声明,仅就这一条三国mod就不涉及对罗马全战的侵权了,但是必须要是免费的,因为三国mod并不是原着者并不享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各项权利(其中第八条第六项发行权),如真实系列收费就触法了(第八条第六项发行权),因为真实并非原着者,所以并不享有第八条第六项发行权。

以上,应如是解释才是符合行为合理的。

﹍﹍﹍﹍﹍﹍以下是个人声明:
本人在此仅是讨论性质,并不代表任何立场,观看者不应引以为证。

﹍﹍﹍﹍﹍﹍引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Nicole 发表于 2011-5-17 00:05:34

626983 发表于 2011-5-17 15:47:39

支持维权

11241273680 发表于 2011-5-18 11:39:29

支持支持!

fyun2007 发表于 2011-5-18 22:11:28

支持维权,支持Mod的发展,支持广大真正爱好三国的玩家,乃至所有爱好中国历史的的玩家

bing89884 发表于 2011-5-19 13:33:14

顶起来,这么好的帖子不能沉了,C大可以做法律顾问。。。

神界天奇 发表于 2011-5-27 13:50:07

樓主誤解了法律規定
可以參考一下同是解釋法律卻遭移送到[回收站]的這篇
http://bbs.3mod.org/thread-16115-1-1.html

[天奇]的那篇遭 N大無知的移除,想到得到正確知識的人勢必難以看到[天奇]之高文
然而 樓主 此文 已收錄到該殿...觀望之人甚多...
也希望樓主 重新修正內容囉
請給予 社會大眾及MOD創作人們一個 正確法律觀念

Nicole 发表于 2011-5-28 23:01:22

C.Dracula 发表于 2011-5-30 13:58:33

本帖最后由 C.Dracula 于 2011-5-30 14:33 编辑

回复 key999 的帖子

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此法当然是第一时间注意,但,仔细研究,国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范的客体有明确规定:简言之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即类似于程序代码、编码。用现实的产物可以理解为某某杀毒程序,某某编辑程序,以及某某系统……

而一款游戏,如本人在开头所写(请区分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两个概念),是一个混合体,游戏里即包括了核心程序,又有影视以及文字,事实上在国内立法里,你所提及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少将整个游戏纳入其规范范围(大陆关于游戏软件的判例几乎没有,北京有一例但也是针对手机游戏中的程序设计而言),但不管怎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目前来看,它所起的作用仅在于“程序”,本人以为不可扩大其适用范围。

其他

何为法律空白,这便是其中的一种,没有任何的特别法律来规范这个事物,那么我们只能从法理上去阐释,从普通法去研究这种特殊客体,本人把计算机游戏纳入著作权法显然是完全合适的,【知识产权三大法律部门:著作,专利,商标,唯一能适合的当然只有著作权法,并且排除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特殊法(请参阅你处所附的计算机条例第三条,很明确了该法的客体的针对性)】,但即使是在著作权法领域里,对于计算机游戏的规定仍几乎没有,怎么办?漠视么?显然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做只有在法理上去意会立法者的法律思维,通过类似规定去阐释,这是完全许可的,起码在“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法”出台之前是被公众所认可的。

在答复你的前一贴,我已经就法律法规和法律现象做过说明,在此,所说明的是:首先计算机游戏软件即包括了计算机软件又含有其他著作权的客体,那么说它是一个混合体,而著作权特殊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范的仅仅是软件程序。按你所言,那么就必须将一个游戏分部分去讨论他,并非不可以,但繁琐程度可想而知,且其可行性尚不能得到充分论证。如我所言,将游戏软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用著作权法去规范的合理性毋庸置疑。

换一个角度讨论,三国全面战争包含了罗马核心引擎(此即未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它(音乐,视听,图片等其他著作权客体),倘若分而讨论之,即将引擎和其他分别对待,那就没什么演绎之说了,引擎是照搬的,其他是原创,很是繁琐且不可行,另外所面临的侵权风险大大增加,毫无利处,只有视之为一个整体,借用演绎的概念来看待,大大消减了其中繁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如此在国内法律便有明确依据,所非完全对头,但适用并无差错,当然这一切是在当前国内法律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立法空白的前提下默许的。

之后,便如我主贴所言,这本身就是立法空白,故而意图通过某某法条来推翻论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约束,除非能从法理上根本推翻我的论述基础,以及在这之前就我上一贴关于法律行为与法律法规相互关系的回复。

PS:你我所言结果相同,歧义在于过程:我没看到之前你是怎么说的,就最新修改的部分来看,似乎是你认为应该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我用此贴来回复,我以为更应该适用著作权法从总体上把握,原因已经论述。其他的意思不甚明了(8楼所言讨论部分你没有具体展开,不明)。

欢迎KEY999继续回帖,本人阅读后定会认真回复

C.Dracula 发表于 2011-5-30 14:21:05

回复 神界天奇 的帖子

对于这位铠甲将军的铁杆fans天奇所言,甚是可笑,本人不做任何相关回复(建议你来大陆坐出租车时与司机讨论该相关问题)

PS:本人主贴最后一段所描述的某些fans你就是最原型的一个

神界天奇 发表于 2011-5-30 14:26:30

本帖最后由 神界天奇 于 2011-5-30 14:44 编辑

回复 C.Dracula 的帖子

大大所言:「请明确区分计算机软件和   计算机游戏软件   两个概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少将   游 戏   纳入其规范范围」

請教....此一概念之「法律依據」是大陸法的[哪個法][第幾條]規定??

[計算機軟體]--因為[程式的運作]可以成為---繪圖軟體、秀圖程式、文書程式、網路程式、遊戲程式

大大的[不知引用何種依據]..竟把[遊戲軟件]排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的適用客體之外

可知此種推演結果將是:
1、遊戲軟件不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之保護客體
2、遊戲軟件創作人 不能主張著作權法
3、在大陸地區,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攥改、遊戲軟件的程式

大大認為   [立法者]會 特意去排除、踢除、鄙視遊戲軟件 的創作價值嗎?

希望大大可以明確指出 所引用之 [法律依據]為何?
[天奇]大致上把 特別法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和普通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都看過...跟台灣著作權法非常接近...也多次請教了 台灣學法律之好友...整理了如下篇
http://bbs.3mod.org/thread-16115-1-1.html

希望能與大大[先]以[法律規定]來討論這篇....暫不探討判例未規範之理論[除非有明確排除]
不要用[個人想法] 或[毫無根據的見解]來偏見論斷...

[天奇]實在不敢想像[立法者]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竟然不包含 遊戲軟件~~

Nicole 发表于 2011-5-30 14:40:49

神界天奇 发表于 2011-5-30 14:41:52

回复 Nicole 的帖子

[天奇]那篇所引用的是---大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沒 有 提 到台灣著作權法律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已經把[計算機軟件(包含任何電腦程式)]規定的很明白了....
MOD補件創作人....可以享有著作權
大大捨棄國內法律的規定,就是無知
[天奇]那篇文章是發布在[三國茶坊]...內容沒提到情色、政治、賭博...大大不看文章內容,僅憑個人己見就移除,就是偏見....(天奇也是有偏見啦~對多啦A夢的話..)

另..這件事....[天奇]已不再計較...移到[回收站]~就算了
人之偏見....每個人都會有...
[天奇]目前是希望能在 文武殿的這篇...與C大討論[法律規定]的正確性

[天奇]不相信遊戲軟件...竟然不受大陸法律規定...實在令人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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