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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的缘起是看到网上流传甚广的《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对于曹魏恢复肉刑之议的错误看法[1]。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汉文帝废肉刑的评论,为曹魏复肉刑之论的背景;第二部分是曹魏复肉刑的讨论状况;第三部分是曹魏复肉刑之论在两晋南北朝的延续;第四部分为汉魏晋间肉刑废而复起原因的分析,最后附尾声:肉刑在唐朝的成功废除。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汉书》《三国志》《晋书》,少部分出于《后汉书》《旧唐书》及其他材料,对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五第七册有所参照。萧让对本文的总体架构和写法上提出了重要意见,特此感谢。 (一)事与愿违---论汉文帝废肉刑 所谓肉刑是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四种,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2]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汉文帝时,名医淳于意犯罪当受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自请没为官婢以赎父罪,书中有几句是“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文帝览后深为震动,下诏废除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几个顶尖的治平之主之一,其废除残酷的肉刑的初衷,自然是要“轻刑”,但其结果却只能用“事与愿违”来形容。
废除肉刑的具体措施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原先只是伤残肢体的“刖”右足在废除肉刑后改成了死罪,这样的刑罚实际是不轻反重;用以代替割鼻和斩左足的的笞,实行起来也往往不亚于死罪,当时行“笞”是用大竹块,而且不是打臀部肉厚的地方而是打背[3],通常犯人还没有挨到一两百下,就给打死了。这种改革的直接结果是,西汉由每年“绝狱四百”变成“所杀岁以万计”[4]。班固批评这种情况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5],政论家崔寔也指出“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殒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6]陈纪认为这是“名轻而实重”,认为“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7]袁宏也认为“今不忍刻截之惨,而安剿绝之悲”[8]。
由于“笞”刑横死者太多,到了汉景帝即位后,只好把打五百改成三百,打三百改成二百,在五年后再进一步各减一百,并且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9],才使问题得以缓解。但对原为肉刑者入于死刑的情况并没有解决,而且这样又有新的弊端,除了死刑之外,任何犯罪行为最多不过打一两百板,这一处理根本达不到惩罚罪犯和警戒后来者的效果,结果是犯罪者越来越多,班固对此指出“生刑又轻,民易犯之”,东汉政论家仲长统也批评道“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於人。髡钳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10]
(二)曹魏四次复肉刑之议 第一次辩论发生在建安十八年,时魏国初建,曹操下令众人评议此事[11],主要支持者为陈群,钟繇,反对者为王修和王朗,陈群除了重申陈纪之论以为废除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强调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古义,以为“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12]钟繇的意见,史书略去,只言执论同于陈群,大概主要论述与陈群无异。反对者的观点以王修为代表,以为“以为时未可行”[13]。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军事未罢,顾众议”,又觉得“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14]
第二次辩论发生在魏文帝黄初元年,为当时主管刑狱的钟繇倡议,正反双方辩论未定,战事发生,此事再次被搁置,没有留下双方任何辩论资料[15]
第三次论战发生在魏明帝太和年间,依然为钟繇倡议[16]。这是曹魏四次讨论最深入的一次,辩论双方的观点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钟繇提出废除肉刑入于死罪的(刖右足者),应该还是照肉刑处理,“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这样可以“岁生三千人”[17]。王朗以为这种做法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在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流传,以此为酷烈,恐怕“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远来人也”。他提出的方案是不提出恢复肉刑,但“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这样可以做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18]钟繇和王朗的看法,大原则上并无两样。但钟繇考虑的,主在“实”;王朗考虑的,则主在“名”。在将原应刖右足却被改为死罪者还是用重新刖处理上,两者是一致的,但王朗反对采“复肉刑”之名而主张采取“减死”的形式,以避免酷烈之声流播于敌国。“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19]
第四次辩论发生在魏废帝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20]。流传下来的资料有这四人的《肉刑论》[21],文多浮词,实际意义不大,这里不予专门讨论
(三)曹魏复肉刑之争在两晋的延续[22] 晋因魏制,在刑律上相沿不改,同时也继承了对于恢复肉刑的争论,两晋这种讨论前后有三次。
晋武帝时,廷尉(掌刑狱)刘颂上书武帝请复肉刑,他以为肉刑“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这样“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刘颂在恢复肉刑的理论上又有所发展,前代主张恢复肉刑者主要从汉文帝废肉刑的弊端出发,指出废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刘颂从正面论述了采取肉刑的必要,将其提到了塞除恶源的高度,进一步增加了其说服力。
东晋元帝时期,“(卫)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引发了新一轮的辩论。此次辩论的规模之大,为魏晋间所仅见,支持者包括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反对者为尚书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支持恢复肉刑者主要重申班固之论,认为汉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他们结合当时实际指出,“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本罪不至死,当受肉刑,现在却废除肉刑而代之以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以为这实际是“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反对者也承认废除肉刑是造成事实上的刑律偏重,但认为乱世当用重典,而“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只有等到“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才能缓缓施行。现今朝廷草创,民心思乱,“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因此恢复肉刑会使“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这样的结果,还不如“以杀止杀”。这次复肉刑之论主复派占到了绝对的上风,不仅从舆论上得到了当时诸多名臣如王导庾亮的支持,理论上主复派也完全压倒了反对派,反对派的论证是完全以承认恢复肉刑的正面意义(轻刑)为前提的。这等于已经接受了主复派主要观点,只是反对立即推行而已。元帝自己也赞同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再次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名”的问题再次压倒了“实”。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支持者以蔡廓为首,反对者则以孔琳为首。这次讨论范围较小,而且双方执论皆为重申前人见解,没有新的创见,不特别叙说。
总的来说,终两晋之世,主复派在辩论中所占优势较曹魏时更为明显,所以虽然出于“名”的考虑统治者往往将全面恢复肉刑之制的动议搁置,在实施中却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至南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肉刑普遍恢复。
(四)汉晋之间肉刑废而复起的原因
作为一种残酷的身体刑法,肉刑的废除给人的感觉是完全符合天意民情的,或者按照历史教材的口径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的”,但几百年时间里,这一改革不断受到讥议,最终发展到南北朝事实上的全面恢复肉刑,其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汉初的刑罚制度,其主体是由肉刑和死刑组成的“五刑”。至于“笞”刑,则只是一种辅助刑,主要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劝戒,所谓“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也只施用于犯有小过失者,秦制,喂养耕牛为一里之末,笞三十;征发徭役时不来报道,笞五十;筑城速度最慢,笞一百[23]。汉初承秦制,量刑大约也相差不多。所以〈唐律疏议〉称笞刑为“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文帝要废除肉刑改用笞刑,其意思不言自明,自然是要重教轻刑。但这说来容易,具体实施起来却很不合理,比如一个人伤人至残,你只用棍子“教化”他两下了事,这样的处理方法未免过轻。而且论犯法有轻有重,轻如养牛不好,重如伤人至残,总得在量刑上体现出轻重来。想清楚了这一点,就不难明白为何汉文帝一方面要轻刑,另一方面制订出来的行笞次数往往却能把人打死:既然筑城最慢这样的都要打一百,那么盗窃自然应该比这多;伤人至残又该更多。这样一合计,出来个三百五百的板子就不足为奇了。
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造成弊端的关键不在于废除了一种残酷的刑罚,而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顶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刖右足之属),归于笞刑又太轻。为了解决这种困难,只好用人为加重笞刑的惩罚来体现这种差别,把笞的次数搞到三五百,这样最终造成了名轻实重。
或者可以打个比方,现在有刑事拘留,有有期徒刑,有死刑。后来如果因为某条理由把有期徒刑废除了,只留下刑事拘留和死刑。不可避免的趋势是,原来的有期徒刑会有一部分会归入死刑处理。同时,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被一再延长,成为事实上的徒刑。
到了汉景帝,为了解决板子打死犯人过多的问题,把板子从三百和五百减轻到一百和两百,又规定只能笞臀不能笞背,甚至限制行笞者不能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这样的做法,表面上是成功的修正了汉文帝的错误,事实上则是挖肉补疮。犯人是保全了,但汉文帝时还考虑到的不同犯罪量刑上的轻重差别也给消灭了。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的犯罪都不过和筑城太慢一样挨一两百,老百姓自然不当回事,因此班固在〈汉书〉中称这以后是“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这以后直到南北朝,废除肉刑造成中等刑罚缺失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以至于很多人只好提出退回去再把肉刑恢复起来。综观这一时期的复肉刑之论,一部分人以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重,从轻刑的角度论述复肉刑,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轻,从塞除恶源来论述。看起来是自相矛盾,实际这是中等刑罚缺失只好用重刑或轻刑来代替的两方面表现。对于用重刑来代替的中等刑罚,量刑是偏重;对于用轻刑来代替的,却是偏轻.
这个问题在北朝将“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常刑时出现了转机。流刑,分为流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往往辅以徒刑,这种惩罚相较笞刑重得多,较死罪则为轻,又能够用流放远近的不同来体现量刑的轻重差别,而且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造成名轻实重。
尾声 流刑的普遍使用使肉刑的全面废除成为可能,但这种取代直到唐朝才真正得以实施。而这一实施之先,又有一次恢复肉刑的反复。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24]。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25],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虽也有少数人如朱熹重倡复肉刑之论,但影响已经远不可与魏晋间相比。
注:
[1]李《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中关于此事的文字为:“曹操生性残忍……公元213年,曹操在魏国打算在刑事上恢复肉刑。这使人不能不再次考虑他的秉性问题。诚然,吕后和武则天都曾将她们的情敌剁手砍脚,但那并不光彩,且有“私刑”性质。吕后时肉刑合法,但自公元167年缇萦救父,汉文帝废止肉刑,已经440过去,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曹操又要重新使肉刑合法化?当时,由于战事频仍,绝大多数干部反对,曹操才没有推行肉刑。但假若战争结束,曹操真的统一了全国,情况又会怎样呢?各级政府的门外,若到处扔着砍下的手脚,恐怕很难叫做“历史的进步”
[2]三典: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劓,宫,刖,杀。
[3]汉景帝针对受刑犯人多死规定刑具只能为长五尺,宽一寸的竹块,并且禁笞背改笞臀,可见此前刑具应比这还大,而且笞背是普遍情况。
[4]“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刑法志〉“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三国志魏书钟繇传〉
[6]《后汉书崔寔传》
[7]《三国志陈群传》陈群述
[8]《三国志魏书钟繇传》注引
[9]“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汉书刑法志〉
[10]《后汉书仲长统传》
[11]“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三国志魏书陈群传〉)陈鸿胪:东汉陈纪,官至大鸿胪。御史中丞:陈群,陈纪之子,时任御史中丞。
[12]陈群之议,文多不引,见〈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13]〈三国志魏书王修传〉
[14]《晋书刑律志》
[15]及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大理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三国志魏书钟繇传》)大理:指钟繇,时任大理,主管刑狱。
[16]太和中,繇上疏曰:“……”书奏,诏曰:“太傅学优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三国志魏书钟繇传》)太傅:指钟繇,时任太傅
[17]钟繇之议原文见《三国志魏书钟繇传》
[18]王朗之议原文见《三国志魏书钟繇传》
[19]《三国志魏书钟繇传》
[20]《晋书刑律志》
[21]夏侯玄李胜丁谧《肉刑论》原文见《通典》,曹羲《肉刑论》原文见《艺文类聚》
[22]本部分原文引用处及刘颂,王导等,曹彦等,蔡廓之议原文见《晋书刑律志》
[23]秦简《法律答问》:“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
《厩苑律》“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殿,治(笞)卅。”
《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
[24]〈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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