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的诉讼程序 (1) 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诉,指告诉,告劾。 (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西周的债务契约也称为“傅别”)。 (3)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 (4)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6)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有上诉期。 2、司法官 司寇: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但需注意:司寇在秦汉时是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3、“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什么意思 答: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借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4、西周的审判原则 (1) 三刺:西周的审判原则。三指三等受审讯的人;刺指审判及执行判决。 (2)三宥:西周的审判原则。宥指减刑,三宥是三种可以减刑的条件: 一宥不识——无知识。 二宥过失——无意。 三宥遗忘——忘记。 (3)三赦:西周的审判原则。赦即赦免。三赦是三种可以赦免的人: 一赦幼弱——七岁以下幼童。 二赦老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三赦蠢愚——白痴。 5、“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 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1)西周“明德慎罚”,是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宽缓处理。 (2)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西周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实际上,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与治国模式。它区别于东西方同期国家的宗教与法律结合的治国方式,具有原生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这一思想的确立,影响了中华法系的二千余年,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思想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