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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书籍] 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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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0: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即指利用儒家经典《春秋》来判狱,始于西汉前期的董仲舒。
  董仲舒是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经学家。曾任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著述丰富,但至今流传下来的只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和《春秋决狱》。

  董仲舒在胶西王手下作相时,以有病为由辞去相位,回归故里,以讲学著书为业。由于董仲舒的名声和造诣,朝廷遇到疑难问题,尤其是棘手的案子还要派使者和主司法之事的廷尉张汤到他那里去求教,而他每次也都给以明确的答复。时间长了,案子多了,董仲舒便将其系统化为著作,书名便叫《春秋决狱》。这部著作理论性不太强,主要是实用性的。它通过案例,说明判案要以《春秋》的经文为根据。如儿子杀了人,父亲将之藏起来,按当时的法律来讲则是老人犯了窝藏罪。但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的原则,“父为子隐”,老人应该把儿子藏起来。于是,则判老人无罪。另外,董仲舒依《春秋》制狱还有一个特点,即原定罪,就是根据动机来定罪。

  《春秋决狱》在汉代很有名气。史书记载,武帝判淮南王的案子就运用了《春秋》“臣无将,将必诛”的条例,就是说臣子不能有谋反的动机,有了这种动机,就可以杀头。王充在《论衡》中称赞《春秋决狱》“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根据《春秋》决狱。尤其是根据《存秋》只问动机、不间效果的原则决狱,有时是很荒唐的。但这在封建社会却倍受青睐。到了唐代,白居易还引董仲舒的断狱当作典范。
  以《春秋》决狱,说明汉代的审判决狱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于是便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十儒家的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汉代的法律虽为法家系统,但自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儒家欲将其思想融入国家制度之中,使儒家借政治、法律的力量而立于不败之地,因而汉律虽已颁布,不能轻易改变,但儒家却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以《春秋》来判狱即是一例。《春秋决狱》是法律的儒家化在汉代已开其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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