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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 夏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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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00: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法与国家的起源  

  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夏朝的法律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经有了五刑。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共三千条。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其中说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弃三正”二条罪。“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 “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从而引起“天怒”,所以启奉天讨伐。

  3、昏、墨、贼,杀

  《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发生于鲁召公十四年(前528)。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叔鱼认为罪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三个人全暴尸。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周穆王曾命令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史记》记载:“夏后氏罪疑唯轻,死者千馔(ZHUAN ),中罪五百,下罪二百。”(馔是重量单位,铜六两一馔)意思是说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夏朝虽然出现了青铜冶炼,但很贵重,并非人人可以用来赎罪。

  三、夏朝的监狱制度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 (今河南省禹县南)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 均台也叫夏台,相传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领汤囚在夏台,所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四、法律名称的演变

  在我国古代,有许多表示法律名称的字、词,如典、彝、法、刑、范、律等,都指的是法律。但是,关于古代的基本法律或重要法律,在每个历史时期又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称谓。夏、商、西周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刑鼎、竹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比如 被庐之法、 常法、 仆区法、茆门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不是简简单单文字的更替,每一次改变就标志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1、刑,最早有两种意义。一是单纯的杀戮。 二是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是三代刑法的总称。

  2、法,古文写作灋。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表示公平无颇。在原始时代,河流是人们生活空间的终点,对违背部落行为规范的人常常处以“流放”的惩罚即赶到河对岸去,这样无异于宣布死刑。(2)廌,是独角神兽,传说是善于审判的法官。廌可能上古老部落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一种)前身。(3)去,《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该字甲骨文和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古人捕猎,常常因猎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徽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不实的一方便有亵渎神灵的罪过,于是罚他到河那边去。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明的罪过清除掉。古文的法字凝结了古人关于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见解。它是当人们发生争执时由社会权威机构加以裁判的审判活动,又是该活动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靠社会权威和宗教观念保障实施的。  

  3、律,最初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  


第二部分 法典学习


  一、禹刑

  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典为平定“乱政”而作,因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考,据《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说明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当然,这些记载都是后人的追述,禹刑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二、甘誓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第三部分 历史人物


  [夏启] 夏朝国王。禹之子,姒姓。禹死后,启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王位制度。讨伐有扈氏时,发布迄今为止所存最早的军法《甘誓》,内容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攻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攻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攻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主张“奉天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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