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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盛世] 唐都长安的商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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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唐代,长安的商业区是依照前朝“分区、方整,左右对称”的方法,以南北走向的“朱雀门大街”为中轴,左右对称而设立的。居于皇城东南的叫“东市”,居于皇城西南的叫“西市”。考古工作者的实地勘察告诉我们:两市的平面皆呈长方形,而且大小相若。东市南北长1000余米,东西宽924米;西市南北长1031米,东西宽927米。两市的四周均有夯筑而成的围墙。围墙内辟有沿墙街和4条16米宽的“井”字形交通干道,将每市切割成大小基本相同的9个方块。除了市的中心建有当时的市场管理机构“市署”和“平准署”之外,其余的方块皆是商店的所在地。市内的商店多面街而立,铺面的大小不尽相同,大者10米有余,小者仅3米左右。在诸多的商店之中,凡经营同类商品的店铺皆相对集中,并建立标牌(即所谓“建标”),题写行名;每“行”之间,筑有土墙(即所谓“立候”)。划定各行的占地范围。另外,每条干道的两侧还修有排水用的明沟,与店铺间小巷内砖砌的暗沟相通,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每市均四面开门,八个市门恰与干道的两端对接,构成了“棋布栉比,街衢横直”(见《长安志》)的格局,与全城的整体建筑规划谐调而又统一。
这种封闭式的、宛如棋盘上的方格一样的格局,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唐王朝的建立,特别是在“贞观之治”以后,城市经济空前繁荣,过去那种“左祖右社,面朝后市”(见《考工记》)的传统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商品交易日趋社会化的要求。于是,统治者便精心设计出这种以官衙为中心,以店铺为拱卫,整齐对称,既体现皇权,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市场格局来。
市中的经营者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政府派出的官商;二是由国外而来的“番商”;三是“前店后坊”的作坊主;四是搞转手贩卖的坐商;五是由全国各地汇聚而来的行商。正因为经营者的身份不同,进货的渠道不一,所以,货物的品种异常繁多。丝绸、服装、珠宝、首饰、药材、皮货、漆器、竹器、陶瓷、书画、薪炭、饮食……琳琅满目,应有尽有。尤其是那些来自异域的番商,他们不仅带来了本国的土特产,还将许多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饮食,如“胡饼”、“毕罗”(即抓饭)、“三勒酒”、“龙膏酒”等传入中原,不但丰富了花色品种,而且使长安的市场增添了几分异国的情调。
在长安的两市中,除了有大批的售货商店之外,还有加工、寄卖、典当之类的专营商店和与之相应的金融机构。位于西市的“麸门”,就是粮食加工与销售相结合的兼营商店;《霍小玉传》中所提到的“货钗”的“寄附铺”,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寄卖店”。当时还有一种代客寄存钱财的店铺——“柜坊”。存客一旦需用钱财,只要出具“书帖”或“信物”,收款人即可凭此去“柜坊”兑钱。这种“柜坊”已明显地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至于两市流通的货币,除了带有支票性质的“书帖”和“信物”以及“通宝”之外,“绢帛”也是当时用以流通的“货币”。元和六年(811)唐宪宗曾下令:“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见《旧唐书·食货志》)


在唐代,长安的两市,不但是商品交易的集合地;也是文化交流的场所。据说,贞元八年至十三年间(792—797),长安大旱,唐德宗李适就曾下诏,在东、西两市搭台求雨,而百姓们则乘机举行了音乐大赛(见《中国音乐史略》)。另外,在西市的西北角还设有水池,据文献记载:这是天宝元年(742)因增设漕渠,分潏水由“金光门”入城,至西市东街汇注而成的。在东市的东北角,也有两个大小不一,东西并列、中有渠道相通的水池。考古工作者认定:这是当时的“放生池”。《光明经》曾指出:“流水长者,救鱼十千”、“天子报德,此缘起也”。既然佛教信奉戒杀施善之信条,自然货卖鱼介之地置一放生池是再好不过的了。由此可见,唐都长安的两市不光是单纯的交易市场,而是集商业、文化、宗教活动为一体的综合场所。
唐代统治者是如何管理这样一个市场的呢?
当时的市场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设立管理机构,强化管理措施。
《新唐书·百官志》指出:“两京诸市,署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二人,正八品上。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器物真伪轻重。”另外,在市令与市丞之下还分设了录事、府、史、典事掌固诸职,协同他们一道管理。除此,当时两市诸行还设有“行头”,以非官方的面目出现,掌管各行的商业活动。他们实际上就是“市署”在各行中的代言人。
管理机构是完备的,管理的措施也十分细密、严格。
1.实行严格的税收制度当时规定:不分行商、坐商皆需按三十分之一的税率纳税(后改为十分之一),抗税不交,将绳之以法(见《新唐书·食货志》)。
2.实行商品评估制度《唐六典》规定:入市之货“以三贾均平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每十天上簿登记一次,任何商户不得以次充好,以贱为贵,哄抬物价。
3.严格禁止使用“恶钱”在唐代,由于行用之钱颇多碎恶,所以,在长安两市中,官方曾采取了“悬样于市,令百姓依样用钱”(见《新唐书·食货志》)的方法,以防止“鹅眼、铁锡、古文、綖环”之类的恶钱充斥市场,扰乱正常秩序的交易。
4.严格地执行度量衡器具检验制度《唐律疏议》规定:店铺所用的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否则,将受到杖七十的惩处。
5.实行商品标记制度商品之上署印标记,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标明厂家(或作坊的名称),便于买主进行质量监督;二是宣传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1959年,从西市东大街南部遗址中,出土了许多印有“刑(邢)娘”二字的陶器(见《考古通讯》1961年第五期《
唐长安城西市遗址的发掘》),这说明当时人们已具有商品竞争的意识,并表明在当时的两市中,普遍地奉行着产品标记制度,以保证各种商品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

二、严格市场秩序,限制活动范围。
唐王朝对市场的管理,不但设立了十分完备的管理机构,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还针对市场秩序,采取了许多强硬的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限制商贾活动的范围。
1.定时启闭市门,限制交易时间按当时的规定:各市的市门皆有专人掌管,“日中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有果毅(唐府兵军官)巡迣”(见《新唐书·百官志三》)。凡翻越垣篱或从沟渎出入者,要受到“杖七十”的处罚(见《唐律·卫禁》)。
2.设立“常平仓”,调节市场物价为了平整物价,维护秩序,唐代统治者曾在两市之中设立了“常平仓”,用“丰收歉放”的方法,以保持物价的均衡(见《旧唐书·高宗纪》)。
3.制定行为规范,限制越轨行动景龙元年(707)唐中宗下令:“诸在市及人众中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见《唐会要》)扰乱市场的越轨行动,在当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唐代对两市的管理十分严格,从客观上保证了当时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然而,这诸多的清规戒律也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许多管理制度逐渐废弛,各坊皆有肆和夜市的出现,从根本上突破了原来那种固定、集中、封闭、限时的市场管理格局,出现了更加繁荣、更加开放的新局面。从这一点上说,唐都长安两市格局的突破,实际上是宋代商业空前繁荣的前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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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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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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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2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是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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