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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盛世] 唐代的户籍作假参与科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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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2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隋代和唐初,由于科举制度初设,科举及第者在诸色仕宦中尚未取得明显优势,行卷和荐举之风尚未形成,中央省试相对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籍取解(即离开本籍贯,到其他州县参加府试,以取得解送资格,再到京师参加全国性考试,这种现象在当时有寄应、冒寄或冒籍等不同叫法)的现象很少见。但随着盛唐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省试登第人数与发解诸州的区域比例逐渐出现失衡的现象,有的应试士子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便附籍于登第率高的府州以实现寄应的目的。武周天授三年(692年),就出现了举人“虽迹亏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窃资”的情况(《通典·选举典五》)。到了中宗景龙元年(707年),已经是“乡贡渐广,率多寄应者”,在省试放榜时,甚至不再辨别是否是从原籍报考。如大诗人王维,并没有参加本贯蒲州的解试,却到京兆府应试。据说是因为王维善弹琵琶曲,博得了某公主的欢心,在公主的干预下获得了京兆府的解头(《集异记·王维》),这应是典型的冒籍取解行为。实际上,王维冒籍获得京兆解参加省试的现象在当时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试中最受瞩目,其前十名往往等同省试及第,号称天下“神州等第解”。于是,以京兆解为代表的乡贡,取代国子监解的地位,打破了“开元已前,进士不由两监者,深以为耻”的局面(《唐摭言·两监》)。

  鉴于举人冒籍取解的泛滥,开元十九年(731年)唐玄宗下敕规定:诸州乡贡举人必须在本贯参加乡贡考试,“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唐会要·贡举中》)但是举子取解不由本贯的风气并未因此改变,到大历年间,“选人不约本州所试,悉令聚于京师”,以至于“入试非正身”者多达“十有三四”(《全唐文》卷355),特别是进士“寄籍京兆府”的风气已经很普遍。贞元以后,举子取解多不由本贯,以至乡贡“盖假名就贡名而已”(《唐摭言·乡贡》),冒籍就贡已经很常见了。就连大诗人白居易也是在家乡洛阳取解无望的情况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通过获取宣州解才进士登第的。这种情况一直到五代仍未改变,诸道举人仍然“多于京兆府寄应”(《册府元龟·贡举部》)。

  冒寄取解、应寄国子监是唐五代举子常用的两种主要方式。冒寄取解,就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唐五乡贡举人参加礼部省试时,必须接受礼部和户部对举人的户籍核查。因此,举子若要到他州取解,势必要在他州重建自己的户籍,方能通过户部核查户籍一关。于是晚唐五代举子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到京兆府等其他府州寄应取解,其中以假冒洪固乡、胄贵里为籍最为出名,以至后唐特意规定以此乡作为举子冒籍寄应的专门户籍乡。举子为了确保取解成功,还经常利用各州府试在时间上的差异,在不同府州多次参加州县取解府试。一些举子在本贯参加府试取解不成,便跑到他州参加府试,甚至想办法参加国子监的取解考试。武宗曾一度明令“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试图限制利用诸州府试的时间差、赶赴不同府州进行冒籍取解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特别是五代举子参加京畿地区诸州府试落第后,往往立马赶往京城参加国子监取解考试。直到宋代统一了诸州府试的时间,才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举子两府取解的可能性。
 而寄应国子监取解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举子不必假冒户籍就达到了不在本贯取解的目的。这种情况在五代比较典型,由于五代战乱严重影响了举子的正常应举,使他们很难往返于京师与本贯之间来回取解。于是,后唐清泰三年(936年)规定:“其附监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册府元龟·贡举部》)于是举子借取解制度的漏洞,纷纷设法先入学国子监,从而实现从国子监取解参加省试的目的。

  唐代科举冒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唐代京兆府、河南府是国家政治、文化中心,是全国高官、大儒、名流聚集的中心,拥有全国最好的教育资源。加上中晚唐科举考试荐举、行卷、延誉之风盛行,举子便千方百计通过冒籍京畿地区,交接权要、名流,求谒主司,以求占据登科的先机。以至于“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通典·选举典五》)。

  尽管较宋代而言,唐代诸州解额一直差别不大,但依然存在解额少的地区向解额多的地区冒寄的情况。唐前期解额记载不太明确,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唐摭言·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开元二十八年全国共有328个州,若按平均每州两人来算,全国贡举数目应该是656人。但实际上,京兆解远远超出三人的水平,每次解送都多达数十人,甚至有时超过100人,而且京兆解在省试中的登第率也最高。世人称京兆解为“神州等第录”,“率以在上十人,谓之‘等第’”(《唐摭言·京兆解送》)。以至于柳宗元都感慨:“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这种社会风气必然会造成冒寄行为的增加。

  唐代冒籍行为的出现也受到科举报考制度的影响。唐代举子可以“投牒自应”,把参加科举考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举子往往通过投刺、延誉获得他州荐送,故“投刺”又谓“乡贡”、“觅举”、“取解”、“得解”。因此,中晚唐举子为了获得乡荐,便持诗文卷轴巡游诸州,以期博得更多的荐举机会。如吴兴人沈亚之“求贡于郡”,“凡三易郡”,最终以京兆解登进士第。一些家有服制未满者、家有犯科罪、品德不正的举子,为了躲避检查,往往“冒籍窃资”,获得解送资格。此外,诸州资助举子的举资不同,也影响了举子到他州求解的选择。如江西观察使钟传以荐贤为急务,府试之后,分解元、解副、海送三个等级,解元赠钱三十万,解副二十万,海送也不减十万,以致举子有不远千里来江西求解者。
针对冒籍行为的日益泛滥,这一时期官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遏制。如试图建立举子交纳家状和举子三人相保制度,来限制冒籍、寄应行为。唐代州县和馆学解送的举子,贡院和户部都要对其户籍、解状进行审核。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武宗会昌四年礼部规定:“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册府元龟·贡举部》)举人纳家状对防范举子冒籍行为有重要的作用;举子三人为保,相互担保违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举子的违纪寄应行为。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是只要各地区获得教育资源不平衡和考试中的缺陷仍然存在,这一现象就无法根治,因此冒籍行为也与科举考试制度相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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