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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史话] 焚书坑儒新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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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最近在看楚汉传奇,看到焚书坑儒这个情节,突然对大家认为的事情有些疑惑,特别是赢政对扶苏说,去北方监蒙恬军,去看看什么是真正的人间疾苦时,我突然想到也许事情并不是原来我们想象的如此,可能别有原因.后来看了以下这篇文章,想法更多,当然孰是孰非,后人已经无法证明什么了,文章有点长,希望大家能看完.


    在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是赫赫有名的文化事件。学界现在给“焚书坑儒”的定义是:
焚书坑儒是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第二年,两个术士(修炼功法炼丹的人)侯生和卢生暗地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下来,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此即为“坑儒”。两件事合成“焚书坑儒”。
……
“焚书坑儒”一直是秦始皇残酷暴戾的证据,被后世天下学人唾骂了两千多年,以至于现在某些人一想到这个历史事件,仍然耿耿于怀,恨不能掘墓鞭尸,恨不能穿透两千多年的时空,对秦始皇敲骨吸髓。这种仇恨实际上是后来的文人们潜意识里面的集体恐惧,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摘自“百度百科”)
到目前为止,人们依旧认为秦始皇之“坑儒”是“活埋”了四百六十余人。当我开始关注这一历史事件的时候,直觉告诉我,“坑儒”是“陷害儒生”,而不是“活埋儒生”。基于此,我就开始对此说进行研究,最初的想法是从字理上进行探讨,特别是“坑”字,结果基本上可以证明其在古文中没有用作活埋杀人之处。不料在此过程中,有一次辨析王立群所讲的《史记》,在逐字翻译《史记·秦始皇本纪》之时,突然发现此文已经明确提示,被“坑”者并没有像大家所理解的那样被活埋,而是坑入大牢之中,在找到这个证据之后,再作字理的辨析就不足为道了,有同仁称之为“铁证”,毋庸置疑。
关于“坑儒”
首先我们来看《史记·秦始皇本纪》是怎样引发“坑儒”事件的。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
为了加深读者对此段文字的理解,先将一些关键字句进行注释,窃以王氏之解作为对比,蒙窃惑而豁之。
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言以乱黔首。
王立群译:
秦始皇下令逮捕在京城咸阳的诸生,并派人私下访查。秦始皇并为此事定了一个基调:“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此说的错误在于将“过去时”变为“现在时”,再是先抓后查的说法,从顺序上来说,好像有违于书中事实。
我译:
诸生在咸阳的表现,我使人从侧面问过,一致以妖言惑众。
诸生在咸阳者的样子,吾使人廉侧面问,或一致为妖言以乱黔首百姓
秦始皇有博士七十人,不光自己听取这些人讲些什么,而且从旁人那里打听这些人说些什么,结果是“诸生阘茸无行,多言而不用,情貌不相副。若穿逾之盗,自古而患之。…以其首摄多端,迂时而不要也”。是以言之诸生“妖言惑众”。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
王立群译:
接下来是大逮捕、大审讯,被捕诸生又互相揭发。
书生是硬骨头还是软骨头,可以自量。如果诸生真是“互相揭发”的样子,我是不替这些人惋惜的。
我译:
于是指派御史做好充分准备后讯问诸生,诸生很快就互相通告引退。
于是使御史悉详尽方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退
不以“被捕诸生又互相揭发”而论,是因为在下文中写道:“乃自除”,即无奈之下只好自作主张。
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王立群译:
牵连了四百六十人,秦始皇将此四百六十人全部活埋,并通告天下,引以为鉴。
我译:
于是随意排出冒犯条律者四百六十馀人,全部陷害于咸阳之狱,使天下人皆知,以戒后患。
乃自随意排出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自”字的本义是自然而然的突出,再此是随意点拨出来的意思。“禁”是指先前的“悉案”。“坑”害的范围很广,在此应该是陷于狱中,陷而不死,发往某地的词语我可以找到的是“陷狱”。
王立群最后得出结论:“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坑儒”事件。”而我的结论却与之不同,我的结论是:“焚书坑儒”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秦始皇没有活埋“诸生”。当我将此说在网络上进行提示,让人们也去发现这个史实的时候,大多数人不是去探究它的可否,却都将“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的字句发给我,让我自问,以示白纸黑字,你还想翻案?确实如此呀!大家一定会心存疑问,凭什么可以证明文中的“坑”不是活埋,而是陷害呢?人们说了上千年的秦始皇之罪证,怎么可能被一个“国学野人”给推翻了呢。
攻克堡垒的最好办法就是从内部攻破。在此,我要提请天下人注意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这四百六十馀人没有被杀。证据是“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句之后的:

益加发谪罚徙流放边戍。

这句话的意思是秦始皇将这些人“坑之渭中而不用”(《盐铁论•利议》)之后,还想“益”加其“谪徙”,使之流放于“边”。也正是因为这句话的存在,才有“长子扶苏谏”。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可以说扶苏是“诵法孔子”而有这种觉悟的,他所做的是在制止一件并未发生的事情。而且这五个字在此没有其他可指,非“四百六十馀人”莫属。我也正是因为“益发谪徙边”这五个字,才认定“皆坑之咸阳”中的“坑”字是陷害的意思,其义为:悉数驱至咸阳,打入大牢。“皆坑之咸阳”句是指把各地的诸生关押在京城。
如果历史上的“坑儒”之说,被指为“活埋”诸生,且以《史记》为发端的话,那么这种“最原始最可靠”(王立群言)的说法是与《史记》本身的记载不相吻合的。
“益发谪徙边”几个字,似乎透露出秦始皇当初对这些“诸生”整治的不是那么厉害,也意味着这帮人过得也不是那么糟糕透顶。始皇帝的这点“仁慈”在史书中也有记载:

于是有方士韩客侯生,齐客卢生,相与谋曰:“当今时不可以居,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以慢欺而取容,谏者不用而失道滋甚。吾党久居,且为所害。”乃相与亡去。始皇闻之大怒,曰:“吾异日厚卢生,尊爵而事之,今乃诽谤我,吾闻诸生多为妖言以乱黔首。”乃使御史悉上诸生,诸生传相告,犯法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卢生不得,而侯生后得,始皇闻之,召而见之,升阿东之台,临四通之街,将数而车裂之。始皇望见侯生,大怒曰:“老虏不良,诽谤而主,乃敢复见我!”侯生至,仰台而言曰:“臣闻知死必勇,陛下肯听臣一言乎?”始皇曰:“若欲何言?言之!”侯生曰:“臣闻禹立诽谤之木,欲以知过也。今陛下奢侈失本,淫泆趋末,宫室台阁,连属增累,珠玉重宝,积袭成山,锦绣文采,满府有馀,妇女倡优,数巨万人,锺鼓之乐,流漫无穷,酒食珍味,盘错于前,衣服轻暖,舆马文饰,所以自奉,丽靡烂熳,不可胜极。黔首匮竭,民力单尽,尚不自知,又急诽谤,严威克下,下喑上聋,臣等故去。臣等不惜臣之身,惜陛下国之亡耳。闻古之明王,食足以饱,衣足以暖,宫室足以处,舆马足以行,故上不见弃于天,下不见弃于黔首。尧茅茨不剪,采椽不斫,土阶三等,而乐终身者,俗以其文采之少,而质素之多也。丹朱傲虐好慢淫,不修理化,遂以不升。今陛下之淫,万丹朱而十昆吾桀纣,臣恐陛下之十亡也,而曾不一存。”始皇默然久之,曰:“汝何不早言?”侯生曰:“陛下之意,方乘青云飘摇于文章之观,自贤自健,上侮五帝,下凌三王,弃素朴,就末技,陛下亡征见久矣。臣等恐言之无益也,而自取死,故逃而不敢言。今臣必死,故为陛下陈之,虽不能使陛下不亡,欲使陛下自知也。”始皇曰:“吾可以变乎?”侯生曰:“形已成矣,陛下坐而待亡耳!若陛下欲更之,能若尧与禹乎?不然无冀也。陛下之佐又非也,臣恐变之不能存也。”始皇喟然而叹,遂释不诛。 (《说苑•反质》)

无独有偶,我又在此文中发现了相关的证据:

犯法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卢生不得,而侯生后得。

此处的“卢生不得,而侯生后得”应该是指卢生不得以“坑之”,侯生后来得以“坑之”。

始皇闻之,召而见之,升阿东之台,临四通之街,将数而车裂之。

“坑之”以后,还可以被始皇“召而见之”,一定是活人,而不是“活埋”之人矣,否则不会“将数落而后车裂之”,死人是听不到数落的。这里的“数”字与《论语》中的“事君数”的“数”同义。

始皇喟然而叹,遂释不诛。

“遂释不诛”表明先前的“得”是得以关在狱中,这就证明“坑”的手段是打入大牢。

不期两位史学家的如此交流,而为我所用,此乃天意使然。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忧从中来,不可断绝。”才译《论语》,又破“封建”;区区草民,双植为桓;人微言轻,积重难返;奋力鼓吹,有望今朝;惜乎怜乎,痛哉快哉。(范植桓《有感于封建破译》)

“译《论语》”、“破‘封建’”,又以“反‘坑儒’”继之,窃比于我老曹,“天下学问一石,其人独占八斗”。
此外,在历史上关于“焚书坑儒”的断说中,也不乏与同于我的声音,辑之如下,以备“中人以上”之需:

大夫曰:“嘻!诸生阘茸无行,多言而不用,情貌不相副。若穿逾之盗,自古而患之。是孔丘斥逐于鲁君,曾不用于世也。何者?以其首摄多端,迂时而不要也。故秦王燔去其术而不行,坑之渭中而不用。乃安得鼓口舌,申颜眉,预前论议,是非国家之事也?”(桓宽《盐铁论•利议》)

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妖言,见坑者四百六十七人。传增言坑杀儒士,欲绝诗书,又言尽坑之。此非其实而又增之。 (王充《论衡•论衡》)

王立群在《史记之秦始皇》中说“在所有古书中,汉代王充(27年-97年)在他的《论衡•论衡篇》中最早真实地记录了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事”,他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起码来说,刘向(约前77年-前6年)就比王充要早。
王立群还在引用班固(32年-92年)的《汉书》后说:“可见,西汉多数学者没有哪位把秦始皇的坑杀方士成为‘坑儒’”。将班固说成西汉人,证明王立群在这个“东西”上有误。而且就是在《汉书•地理志》里,已经有“坑儒”一说了:

昭王曾孙政并六国,称皇帝,负力怙威,燔书坑儒,自任私智。至子胡亥,天下畔之。

历史上的“坑儒”事件还可以还原吗?当然,这就是历史学和历史学家的责任,将历史上的普遍认知进行修订并为人们重新认识,这也是历史的必然,这种过程就是历史科学的进步。

关于焚书

给“焚书”定性

“焚书坑儒”中的“焚书”事件一直有人在不遗余力地给其定性,我以为这在《史记》中也已经有言:

臣请诸辨有现存文学诗书、百家语者的状况,蠲践踏后的腐草剔除然后去掉之。令满三十日不去,黥为城旦。所做这件事的时候不去者的是,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存在欲需学辨者的书,以吏治学的人为师举中。”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 (《史记•李斯列传》)

由此可知,“焚书”的范围是局限在“文学诗书、百家语”之内,方法是剔除被践踏而腐烂的部分,并特别提醒不要在此过程中去掉了“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而且还说到,遇到分辨不清的书的时候,以专门治学的人来取舍。如果我对此段的译文得到了认可(由于我在古文字方面的特殊才能还没有被人所识的原因,我只能私下“窃比”),李斯对“焚书”的尺度是把握的比较有分寸的,这与后来的汉武帝实行“废黜百家”是异曲同工。类似于这样的书禁,其实在历史上是屡有发生地,而李斯不过是守其传统,“古已有之,于今为烈”而已。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 (《韩非子•和氏》)

古时“焚书”是一种表示公开禁行某些思想的一种举措,东西方都很盛行,就如我们现在也曾经焚烧过非法出版物一样,如果后世对此一知半解,也将“焚书”的罪名也冠于今人的头上,恐怕这是我们承担不起的。这种以“焚书”示其决心的例子有很多,其最终目的是禁止和废除那些不为己用的思想,也就是“禁书”。

秦时禁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大兵起,流亡。(《汉书•儒林传》)

对于这种“禁书”的行为,若一概以烧掉毁绝一大批书来看待的话,恐怕我们现在是读不到如此之多的在全世界都无与伦比的珍贵古籍的。
从李斯提出的“禁书”策略来看,他所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中,最主要的是一切非议秦国的史官记载,其次是诗书中的各种杂谈、文字不统一和带有复国思想的书。

臣请史记事官非议秦国记述皆的书烧之。非博士官所适宜职业,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说法者的现象,悉数诣告上守尉之官杂合在一起烧之。有敢偶像现在这样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段文字的解释与以往的不同之处有三点,一是“非秦记皆烧之”,过去译为:不是秦国的记事之书全部烧之;二是“非博士官所职”,过去译为:“《诗》、《书》、百家语非博士官所职也”(章太炎《秦献记》);三是“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过去译为:有敢在一起谈论诗书者弃市。以我的角度来看,除了以上的不同之处外,“悉诣守尉杂烧之”表明“焚书”并不是一场见书就烧的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与“文革”相比,它倒是像“绣花”那样的“温良恭俭让”。历史的规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重演,“焚书坑儒”与“独尊儒术”;“文化革命”与“改革开放”难道是巧合。

究竟烧了多少书

李斯进言之后,“始皇可其议”,“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由此可以看出,秦始皇对李斯所言的“焚书”范围又作了限定,收书只限于那些“不中用者”,即过急和保守的部分。而且我们还发现,第一步是“收书”,第二步才是“烧之”、“去之”。因此,收了多少,然后烧了多少是取决于秦国的“政府工作效率”。如果说政府效率高,那么说明这个“焚书令”是得人心的,所烧之书对当时的社会而言,也就是“以愚黔首”之类的了。如果说政府效率不高,“焚书令”是不得人心的,又能“去之”多少呢。除此之外,以今世的情形来比较,结果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天下的书能烧“尽”吗!“悉诣守尉杂烧之”的反面说不定是秦国就此而得到了一大笔散落于民间的宝贵书籍财富而被世人羡之。不然就不会出现以下的情形。

萧何尽收秦丞相府图籍文书。(《汉书•高帝纪上》)

焚书坑儒的历史必然性

“焚书坑儒”事件让秦始皇背负千载骂名,使其成为文人诸生的世仇,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将以下的文字作出新译,抛开“焚书坑儒”的旧说,你又会对秦始皇作何评价呢?

吾前收天下书不没有中道而用者尽去之。悉尽力召募文治学方纵横术之道士人甚众,欲以振兴太平,方士欲想的是练术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

秦始皇说:你们说世间诗书为百家语,良莠不齐,我收之、去之,尔后又尽全力召收你们这些有治学、纵横之道的人才,想让你们弄出个太平世界的指导思想,可是私下考察的情况是,依然还是局限在过去的奸利之词,还有人却想的是炼术以求奇药,我也依了你们,但是你们却浪费资财,终不得药,天天听到的都是这样的消息,即使这样,你们还私下的诽谤我,你让我怎么办?好啊,我就做给你们这些人看一看!
因爱而产生的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此,中国历史上被写下了重重的一笔秦始皇之“焚书坑儒”。
我们看待历史,应该有一个评判的标准,即所见史实是在意料之外,还是意料之中。想象得到的,可以预见的就是历史;想象不到的,不可预见的就是史实。
史实中的“焚书坑儒”是历史吗?是历史就会重演!不是历史,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纠缠它,让其过去、消逝。无论如何,陷入究竟焚了多少书,坑了多少人是“攻入异端,斯之害也”。历史的车轮是无法阻挡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正确的面对它而泰然处之,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这才是我们研究“焚书坑儒”的正道。必须强调的是我不否认“焚书坑儒”是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一场悲剧,只是它的出现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它是“封建制度”由“礼治”向“法治”的转型过程中,新旧两种势力之间的激烈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正是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彻底变革,才能被称之为革命。秦始皇的革命可以称之为中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其结果是“法治”社会的形成。前两次分别是“商汤革命”,形成了“封建”下的“人治”社会;“周武革命”,形成了“封建”下的“礼治”社会。
所谓“革命”就是“有改制之名。无变道之实”。秦始皇的“郡县制”只是给已经形成的“封建”政体以“法”名,其在本质上依然是贯以旧制,这可以从扶苏的谏言中以孔子为为大旗而加以证实。

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史记•秦始皇本纪》)

天下初定,新旧之交,政治不决,使秦始皇“衡石量书,日夜有呈”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对知识分子也存在着一种矛盾的心理,对这些人当然就忽冷忽热,当“封建”议之不绝时,发生了“焚书”事件;当诸生背主时,发生了“坑儒”事件。
我是以历史的观点看待“焚书”、“坑儒”的,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反其道而行之,它就是历史中“书的世界”、“学者的世界”中的一枝没有长成的枝节而已,而书还在一世一世的延续。因此,我们的眼中不能只有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应该还有张二皇、李三皇的“焚书坑儒”。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书坑儒要商量”。世界的存在就是因为其本质的存在和延续,一个单一的世界在某一世(枝节)上是不会没有传承的,这才能保证世界万物的延续,只要不消亡,它就会传承。书的世界能够传承延续到今天,证明最古老的书本还在发出新芽,“焚书”只是一段曲折的经历,它改变不了书的发展历程。
学者的世界发展到今天依然是“以人为本”,学人在今天来说已经走到一个世上的边缘,一个新的使命已经降临在学者的身上,一种新的思潮正呼之欲出,这就是中国的文艺复兴将何去何从,正取决于我们这一代人的抉择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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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1: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书坑儒要商量。
这是毛主席的诗: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
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
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
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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