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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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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8: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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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议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2、官当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4、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5、“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6、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7、《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律学的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使得这一时期法典的体例结构进一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内部逻辑更加严谨,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法律条文更加简洁。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10、测立

  南朝陈所创的一种刑讯制度,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

  11、留养

  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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