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
隋唐的科举制是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配合着这种选拔方式,唐王朝又对官吏的功过、品行和才能规定了一套考核制度,这便是考课。所谓“考课”,包含着两种意义:一是考,就是考察自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吏在其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法令的具体表现;二是课,就是依照国家的行政计划进行督课。总的说,考课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所以考课制度又与官吏的铨选任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封建社会里,考课制度各个朝代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或详或略,或严或驰。唐代的考课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了。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选择和考察也更加重视,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载,唐太宗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他对所有官员不论职位高低,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考课,称为小考。每隔三年(有时也有四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者的等第;大考则综合三年(或四年、五年)中的等第以决定升降赏罚。这项严肃而繁重的工作是由尚书省的吏部主管。吏部属下有考功司,这个司就是专门负责考课官吏的机构。在考功司中设有郎中、员外郎各1人,考功郎中品秩从五品上,负责京官考课;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外官考课。因为他们的品秩较低,只能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考课,对三品以上的大臣,必须报呈皇帝亲自裁决。为加强考课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唐制还规定由大臣两人担任考校使,分校京官、外官的考课。又规定,由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别监察考课的进行,称为监考使。这种制度在贞观初期就已经确立了。《新唐书·百官志一》说:
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莅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后屡置监考,校考,知考使。自太宗定下这种制度后,终唐一代,基本上没有多大变化。这种考课工作,按规定必在岁终完成。这是为次年官员的选授提供依据。但在此前,中央的省、台、寺、监以及地方州郡各级机构的长官,先要对被考的下属人员进行品德才能的评定,并把他们当年的功过德才登上簿状,作为档案材料。其等第:流内官分九等,流外官分四等。定等之后,各机构的长官再召集被考人当面宣读考核意见(被考人可对其考语提出异议),通过后,注入簿册。至此,算是初审。接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按照规定日期(京官限九月十三日,外官限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被考者的簿状送报尚书省。与此同时,尚书省又把属下各司和各道监察官所收集到的有关官员的考课材料一并汇总,交考功司作为考校时的参考。
唐代对官吏的考课,有一定的标准和具体的内容。尚书省各司每年都需在本职规定的范围内,把地方州县的州牧、刺史、县令的治绩(诸如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以及盗贼多少等情况)报送考功司。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和特遣的巡察使、存抚使等分道察访,于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将被考人员的状况写出,报考功司。这些材料都作为考功司决定等第或升降赏罚的参考依据。最后的复考由考校使和尚书省的考功郎中、员外郎共同负责。核定后,由考校使当面向齐集于都省的京官和地方各州的朝集使宣布。定考以后,中央和地方各机构的长官还要将被考人的名牒、等第公开张挂于门上三天。县一级被考官吏的名牒送到州后,于当天下达到县,公布如前。如果所定等第有不当之处,被考人可以陈诉。经一定的复查手续,若符合事实,可重新更改考第;若不符合事实,则降低被考人的考第以示惩罚。考定以后,发给考牒,作为凭证。
唐代对各级官吏的考课规定了一套标准,《新唐书·百官志一》说:
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所谓“四善”,简单说就是德、慎、公、勤四个字。这四条是对各类官吏共同的品德要求。四善之外,还有“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不同要求,这主要是对各类官吏才能方面的考察。这“二十七最”据《大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的记载是:
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师(师当作帅,《百官志》作“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仪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理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脩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剩(《百官志》作“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百官志》作“多者”),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百官志》作“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不扰(《百官志》作“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
曰边境肃清(《百官志》作“清肃”),城隍脩理,为镇防之最。在进行考课时,考官便根据这“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把被考人的考绩优劣和所得的善最多少,区别为九等。其具体分等办法,据《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载:
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
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精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这九等配置办法(《大唐六典》、《通典》、《册府元龟》等书的文字略有差异)把各类官员的功过好坏区别得十分清楚。流外官,以行能功过分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亲、勋、翊三卫及王府执仗亲事、执乘亲事等佐卫人员皆以其行能功过分为上、中、下三等。《大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条说:
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者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违番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
由此看出,唐朝对官吏考课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奖善罚恶,裁汰贪懦,澄清吏治,使官僚队伍更适合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因此,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可以升官,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这些赏罚规定,据《大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说:
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
《新唐书·百官志一》亦记载:
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
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
从上文可以看出对百官的政绩评定等第与升降赏罚有密切的关系。
州县官吏日常工作,都算职分内应做的事,不在计课之内。所谓“职分”事,据《唐会要》载,大中六年(公元852年)七月考功司的奏文说:
至于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如此之类,皆是寻常职分,不合计课。
如果以上工作不犯差错,便一律以“准职分无失”处理。也就是说,在考第时,只要能得到中中,四年之后,就可以升迁一级。但如果户口、田亩有增损,公事有得失,那么就要酌情进考或减考,《通典·选举三》说,州县户口增益十分之一,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户口减损十分之一,降一等,农业收成增加十分之二,进考一等,减产十分之一,降考一等。如果各方面都有成绩,可以累计加等。在封建社会,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增减,粮食收成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盛衰,唐王朝之所以采取这种升降奖罚的办法,就是为了使地方官吏能各尽其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使封建王朝能够长治久安。
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在行政管理上能建立起一套如此周密而又完善的考课制度,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中央集权加强的结果。但是,严密的考课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吏治日益F·B的痼疾,加以在执行中弊端百出,到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各占一方,考课制度也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了。然而,唐王朝所制定的这套考察官吏的制度,今天,还能给我们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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