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州部
东汉十三部东汉光武帝初年曾一度恢复西汉十四部制,但不久作出两项更动:①建武十一年(公元35),“省朔方牧,并并州”;②改称交趾为交州。两项更动刚好都是恢复王莽时代的制度。交趾改称交州之年《后汉书》缺载,疑当在建武十八年,因为前二年还有交趾刺史见于《南蛮传》,此年已有“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见《百官志》。此后东汉一代常制见于《百官志》的是:“司隶校尉一人”,“并领一州”;“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所以东汉的“十三州”不同于西汉,西汉十三州专指刺史部,不包括司隶部,东汉则司隶校尉部也算一州,要是不算司隶,那就只有十二州。建武十八年后交趾已改称交州,所以班固误以东汉制度注西汉郡国所属州部,便在南海等郡下注作“属交州”;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以州为纲,以郡为目,便在南海等七郡下总括为“右交州刺史部郡七”;《百官志》列举十二州所领郡国,也说“交州部七”。至于《后汉书》纪传里在建武以后还出现“交趾刺史”,《晋书·地理志》、苗恭《交广记》里说,到献帝建安年间,交趾才改称交州,据顾颉刚考证,前者当由于交趾虽已改称交州,但习惯上仍沿用“交趾”旧称不改,史家不慎,采用了流俗的非正式的称谓;后者乃地方传说,决非史实。顾说宜可信。两汉州部的不同,主要不在于由十四部变为十三部,而在于州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①西汉时刺史或州牧对部内郡国长吏只有省察举劾之权,无权黜退;凡郡国长吏被举劾为不称职的,需要由三公派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东汉自光武即位之初起即“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有所劾奏,便加退免”,从此刺史的权任大大提高了一步,事实上已成为郡国守相的上司。
②西汉刺史或州牧平时“巡行所部郡国”,“岁尽”则“诣京师奏事”,虽然在外日久而在京日暂,但论其性质则是由中央派遣在外执行中央任务的中央官,而不是地方官。所以《汉书□地理志》既不按州部而按郡国排列,亦不见州部治所,因为那时州刺史“居无常治”,只有暂时的驻所,没有固定的治所。至东汉建武十一年“初断州牧自还奏事”,从此州牧或刺史不复自诣京师(奏事改由计吏),也就是由中央官变成了地方官。所以《续汉书·郡国志》便将所有郡国改为按所隶州部排列,并将各州治所一一注出:①司隶治洛阳②豫州治谯县③冀州治高邑④兖州治昌邑⑤徐州治郯县⑥青州治临淄⑦荆州治汉寿⑧扬州治历阳⑨益州治雒县⑩凉州治陇县□并州治晋阳□幽州治蓟县□交州治龙编东汉末年的改制灵帝中平元年(184)黄巾起义,四方多事,五年,选朝廷重臣出任州牧,“镇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从此州由监察区逐渐转变成为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划由秦汉四百年的郡县两级制开始进入了此后四百年经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初的州郡县三级制。
从中平五年到曹魏代汉三十二年间,各州或置牧,或置刺史,以资望重轻为转移;但不论是牧还是刺史,权任都已不再仅仅限于对官吏的省察、举劾、黜陟,而在向一方的军民行政长官转化。随后州的划分也发生一些变化。献帝初平元年(190),辽东太守公孙度并有辽西、玄菟、乐浪等郡地,自立为州牧,又越海收东莱诸郡,置营州刺史。但这是割据者的僭窃行为,并没有得到东汉朝廷的承认。后四年兴平元年(194),诏分凉州河西四郡置雍州。从此遂正式改十三州为十四州。又十九年至建安十八年(213),时曹操(见魏武帝曹操)以丞相领冀州牧,为扩充他直接控制的地盘,便以汉献帝的名义下诏合并十四州,恢复《禹贡》九州。《禹贡》九州本是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曹操的九州,八州同《禹贡》,唯有益州沿用汉代的名称,没有恢复《禹贡》旧名梁州。此次改制,实际上是废除司隶校尉部和凉、幽、并、交四州;将司隶所领分入雍、冀、豫三州;并凉州入雍州;并幽、并二州入冀州;又废交州将所领分入荆、益二州。冀州合并了幽、并二州和旧属司隶的河东、河内二郡,这是曹操所以要搞这次复古行动的目的。但此次改制并不能完全见诸实行,其时交州已在孙吴版图内,不理会曹操所挟持的汉献帝的诏令,所以事实上,东汉末年,孙吴境内一直存在着一个沿袭旧制的完整的交州,始终没有改变过。在曹操控制的境域内,九州制实行了七年多,公元220年,曹丕(见魏文帝曹丕)221年,称帝,当年即恢复建安十八年以前的十四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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