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反贪不遗余力 用“剥皮揎草”酷刑治贪
朱元璋反贪不遗余力 编《明大诰》《醒贪简要录》颁行天下 本版文字:钟葵(除署名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朱元璋反贪创了不少纪录:措施最严、力度最大、刑罚最酷、杀人最多、历时最长……
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官府的敲诈勒索,对贪官污吏充满刻骨仇恨。他认为元朝“以宽纵失天下”,登皇帝位后在全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反贪运动。他亲自编定反贪重典《明大诰》,又令人编写《醒贪简要录》,务求铲除所有贪官污吏。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朱元璋反贪取得一定的成果,使当时的政治比较清明。但由于用刑太滥、求治过急,朱元璋冤枉了不少人,甚至连一些廉吏也成了反贪运动的牺牲品,可谓矫枉过正。
朱元璋反贪启示录
提醒功臣管束家僮
告诫官吏勿扰百姓
元朝末期,蒙古统治者生活奢侈,放纵各级官吏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当时贪官敛财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
朱元璋亲眼目睹元朝贪官污吏欺压百姓,所以对这些人特别痛恨,他也深知元朝之所以失去天下,其主要原因是吏治腐败。他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驯至沦亡,失在纵驰。”有鉴于此,朱元璋从当上农民起义军领袖开始,就采用严厉手段打击贪官污吏。
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朱元璋攻下集庆路(今南京),入城后他召集官吏父老,对他们说:“元失其政,所在纷扰,今我之来,为民除乱耳。旧政有不便者,吾除之,吏毋贪暴殃吾民。”明确表态要革除元朝弊政。元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他对李善长等人说:“建国之初,首在正纲纪。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动。今将相大臣,宜以为鉴,协心图治,毋苟且因循,取充位而已。”同年四月,朱元璋听说有功臣家僮仗势凌人,便把徐达、常遇春等人召来,对他们说:“尔等从我起身艰难,成此功勋,匪朝夕所致。比闻尔等所畜家僮,乃有恃势骄恣,逾越礼法。小人无忌,不早惩治,它日或生衅隙,宁不为其所累,宜速去之。”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登上皇帝宝座,天下府、州、县官来朝,在临走前,朱元璋告诫他们:“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惟廉者能约己而爱人,贪者必朘人以肥己。况人有才敏者或昵于私,善柔者或昧于欲,皆不廉致之也,尔等宜戒之。”
亲自编定反贪重典
大力推行普法教育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贪污腐败,朱元璋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职责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律令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在称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颁行天下,律令共285条。又命儒臣对律令进行“直解”,使人人知晓。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赃者罪勿贷。”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颁行《大明律》,共606条。
然而,《大明律》颁行后效果并不明显,犯法者越来越多。朱元璋很恼火,他说:“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决定用重典治贪,“乃令采缉官民过犯”,亲自编定《明大诰》,共十个条目:一是“揽纳户”;二是“安保过付”;三是“诡寄田粮”;四是“民人经该不解物”;五是“洒派抛荒田土”;六是“倚法为奸”;七是“空引偷军”;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长解卖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至抄札。书成之后,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监狱中的囚犯如能熟读《明大诰》则罪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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