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元朝的军法
元朝的军法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元朝的军官名号
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发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Government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
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我只是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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