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w0806 发表于 2014-7-8 14:35:16

汉代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比较好理解,我们现在也是提倡依法治国。西汉初年,所谓的无为而治,其实就是一种依法治国的表现,具体来说就说制定好法律,大家好好遵守,有人犯法,根据法律判刑就行了。法律是公开的,执行起来也交公正公平,所以天下就没有什么事了。老百姓,好好生活,也没有几个会犯法的,也不需要国家去管理。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发生在汉文帝时期。一次,文帝出巡路过中渭桥,结果拉车的马被一个行人惊吓,这在当时叫做犯跸,即触犯了皇帝的行动。当时的廷尉是张释之,这样一件冒犯皇帝的时候,就有张释之来审理。

张释之经过审理得知,犯法的行人原来听到了行车的声音,因为来不及躲闪,就躲到了桥下边。一会儿后,他觉得车马应该走远了,就从桥下出来,结果却恰好撞上了文帝的车驾。惊慌得拔腿就跑,就这样使马受惊。张释之依照法律规定,罚金四两。

文帝听说了很不高兴,嫌他判轻了,张释之据理力争:“国法应该是天子和天下百姓一起遵守,如果违背律条,轻易重判或者轻判,就会使法律失去信用。既然陛下让臣来处理,就要按照国法办事,如果我带头任意行事,那岂不是给天下的法官们起了坏作用吗?”文帝听他说的有理,就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不再追究了。

这件事件一般都是用来说明张释之的正直,其实这就是文景之治的精髓,国家有制度法律在,执行好这些制度法律就行了,这就是典型的依法治国,也就是和所谓的黄老之治。

以德治国就比较搞笑了。因为首先要在道德上判别这个人是君子和小人,也就是士大夫与庶民。以德治国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东汉郑玄解释就是: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就说士大夫有特权,犯了法不能按照法律来审判,而是要皇帝裁决。这与法家所主张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依法治国对于士大夫阶层是有利的,因为士大夫有特权,触犯了法律也不要紧,只有皇帝不想杀你,朝廷有人为你说话,那就可以减罪什么无罪了。

对于皇帝来说,依法治国就是以皇帝的意志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皇帝想铲除异己,那就是一点小事就可以杀人,甚至无中生有的谣言都能拿来治罪,皇帝喜欢的人,犯了天大的罪,一样可以得到赦免。汉武帝特别喜欢这样按自己的意志去定人的罪,所以废弃黄老之治的依法治国,采用儒家的“以德治国”。之后以德治国成为了汉朝的国策。

儒家的以德治国,并非不要法律,而是把儒家的思想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具体断案中,就是以儒家五经中的句子断章取义,所以儒家五经的解释权就非常重要。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庶民偷窃被抓了,根据法律肯定要判罪的,但是这个小偷的父亲也是小偷,根据儒家所说的,“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这个小偷就是一个孝子,那就可以判他无罪了。这个例子虽然荒诞,但是在儒家以德治国的框架下,就是这样断案的,这样类似的案例是很多的。

用儒家五经当做自己判案的依据,这个方案是西汉酷吏张汤发明的。当时汉武帝偏爱有文才学问的人,张汤断决大的案件,欲图附会古人之义,于是请求以博士弟子中研习《尚书》、《春秋》的人补任延尉史,以解决法令中的疑难之事,在写审判书的时候直接引用四书五经中的经典,作为自己判案依据。张汤这样的做法深受汉武帝的欣赏。在之后就成为了判案标准。

在这种所谓的以德治国的框架下,皇帝掌握着官员生死,官员掌握着老百姓的生死。特别是地方官员,权力极大,如何判罪,就看他怎么想的,同样一件案子,在不同官员之中,判案的结果也是大不相同。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孔融为了维护孝道而杀人。据《艺文类聚》引三国吴秦菁的《秦子》,孔融做北海相的时候,有一天在路上看见一个人在坟墓边哭泣自己的亡父,就停下来仔细观察,发现这人哭是哭了,脸色却一点都不憔悴。我们知道,按照儒家的经义,父母死的时候,应该悲伤,但不能过度到损害身体的地步。然而在后汉,所有自以为正直的知识分子,都以悲伤到哀毁骨立为荣,孔融曾经就是靠这个搏出位的,哪能容忍有人和自己背道而驰,当即把这人抓到官府,以“不孝”的罪名杀了。

这就是用道德来杀人了,不符合儒家忠孝仁义的人,都被称作小人,一个人一但被打上小人的标签,那就等于判处了这个人的死刑,不管他有没有犯法。

这就是汉朝以德治国的真相,其反映的是士大夫的特权思想,是儒家人士道德优越感的体现。


ljw0806 发表于 2014-7-14 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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