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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崛起] 【元代】元朝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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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元朝的兵役制度

  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 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 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 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 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 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 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 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 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成吉思汗建国后,蒙古各部的兵役制度基本定型。窝阔台、蒙哥汗时,又对汉人的兵役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元朝实行的军户制度奠立了基础。

    蒙古人成年男子皆兵

  蒙古各部的成年男子(满15岁者),不 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从 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发生,就要随时准备出征。蒙 古政权根据需要,或则“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则抽调其中 一部人出征,如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或十人抽三,等等。被抽调 出征人的奴仆也要随军出征。定宗贵由汗二年(1247年),派遣野 里知古带率军西征,命令所有蒙古宗王和各部,“每十个人中,抽 出三个人,组成远征的军队。这三个人的奴仆(这些奴仆是从处 于他们统治之下的领域带来的),也随军出征”,就是很典型的例 子。征发出征军人时雷厉风行,决不允许任何拖延或逃避的行为 发生。13世纪的波斯史家志费尼对于蒙古军队征发时的效率感到 惊奇,他指出,蒙古军队的“检阅和召集,如此有计划,以致他 们废除了花名册,用不着官吏和文书”,只要接到出征的命令,立刻按时赶到集结地点。

    蒙古人的这种“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的成年男子皆兵 的兵役制度,是由蒙占人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的。蒙古人“生长鞍马间,人自习战,自春到冬,旦旦逐猎,乃其生涯”,在游牧 民与战士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游牧过程中,一旦遇到紧 急情况,必须全体应战,不可能有前方、后方的区别。在蒙古以 前的许多游牧民族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兵役制度。 长期的战争造成厂蒙古军的严重减损,统治吉不得不在军人 后代身上打主意,征调未成年(15岁以下)的少年从军,蒙古话 称为“怯困都”(意为“渐长成丁”)军,汉语称为“渐丁”军。证 调未成年者从军,可以让他们早日熟悉军旅生活,成为合格的战 士。成吉思汗时已合渐丁军,南宋使者曾在蒙古草原上看到不少 十三四岁的孩童西行,“问之,则云此皆鞑人,调往征回回国。三 年在道,今之年十三、四岁者,到彼则十七、八岁,皆已胜兵”。 这种以童子作为蒙古军后备力量的做法,一直沿用到了元朝。 定立汉军军耪 成吉思汗时期,中原汉地的“投拜人户”,没有统一的户籍管理。太宗七年(乙未,1235年),检括户口,定立 户籍(乙未籍),听从真定万户史天泽的建议,兵、民各立尸籍, 原来汉军将领所学军士(旧军)均定为军籍。宪宗二年(壬子, 1252年),再次大规模检括户口,验定户籍(壬子籍),将太宗朝 从中原实有民户72万余户中签发出来的10余万军士定入军籍,也就是所谓的“初籍新军”。以后继续签发的兵士都依例定为军籍。不许随意更改。由于壬子籍是乙未籍的验证和补充,所以在后来 的20余年内,户口的区别大多以壬子籍作为依据。某些地区因乙 未、壬子籍军、民户划分较乱,经常引起争端,“不见委的凭准是 何年分军籍归断”,到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七月特别作出规定, “西路(当指陕西诸路)凭乙卯年(1255年)军籍,山后(今河北 太行山、军都山这北地区)凭丁巳年(1257年)籍,山前(今太 行山、军都山、燕山逸南燕京路内各州)凭己未年(1259年)查 定军册”。调到中原镇守的探马赤军人,“若王寅(1242年)、甲寅(1254年)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不管乙卯绪定为民户还是军户,以后一律视为军籍。

    军驱附籍

  在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被抑逼为奴,以供驱使,称 为“驱口”。蒙古国时期,不但蒙古各部大量占有驱口,汉人地主等也占有不少驱口。太宗六年(甲午,1234年)作出规定,“不论 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 宪宗二年查定户籍时,“另籍蒙古牌甲驱户”,验证蒙古各部的驱门数额造籍,仍然归屑于蒙亩各部,已逃亡或在外住坐驱口,则作为漏籍户或随处附籍户,列入国家户籍,“主人不得识认”。中原地区军户届下的驱口,称作“军户驱”、“军驱”,规定在军籍下 附报,作为附籍人口。如果乙未、壬子二年查户时均末附报,以后“各年军籍内不曾搬报”的驱口,则不再视为附藉军驱,而列为一般户籍。乙未、王子二年漏籍人口,以后由军户“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则要放驱为良,作为军户的贴军户计。这些规定,是为了限制蒙古各部的驱口和军驱数量的无限增长,遏制抑 良为奴的恶习,但是收效显然不大。到忽必烈即位之后,军驱问 题才逐步得到解决。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了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二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Government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Government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Government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Government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Government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入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戌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Government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Government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Government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Government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Government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因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Government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成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页使Government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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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2: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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